國家安全部公布間諜案例:職工搜集涉密文件獲利
據國家安全部消息:間諜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典型犯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是間諜罪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也是近年來國家安全機關發現、制止和懲治間諜犯罪行為較多的情形。近期,國家安全機關偵辦了一起“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間諜案件。
案情回顧
某機關工作人員劉某某通過網絡結識“某調查機構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以調查咨詢公司征文的名義指揮劉某某搜集、撰寫、提供涉我資料,并給予經費資助。隨著交往的逐漸深入,該“工作人員”向劉某某表明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并要求其搜集紅頭涉密文件。劉某某雖內心惶恐,但為了繼續獲取經濟利益,非但沒有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反而還接受了間諜培訓,并繼續按照該“工作人員”指令搜集涉密文件并開展相關活動。
經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發現,該“調查機構工作人員”確系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劉某某雖未向該人員提供涉密文件,但在境外間諜明確告知其身份背景的情況下,仍接受間諜組織人員任務,并受其指揮實施間諜行為、搜集單位紅頭涉密文件、收取經費數萬元,最終被國家安全機關以涉嫌“間諜罪”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釋法析理
關于間諜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明確的“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間諜組織或者間諜組織代理人,仍接受其命令、派遣、指使、委托、資助為間諜組織服務,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至于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不影響構成間諜罪。其“任務內容”,不限于收集、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也包括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介紹、報備、策反相關人員,以及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指令,實施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或者作為內應力量長期潛伏等。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通過策反、派遣間諜人員,以竊取、收買國家秘密和情報等方式,對我國實施滲透、顛覆、破壞活動。相關行為人一旦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即對我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脅和危害。因此,間諜罪屬于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明知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背景,仍接受其布置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任務,無論是否接受對方財、物,是否已造成現實危害后果,均不影響間諜罪的認定。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工作生活中如遇境外組織、人員以戀愛交友、求職招聘、網絡代寫、調查咨詢等名義,要求提供我內部情況或涉密文件、拍攝軍事目標等可疑情況,請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平臺(www.12339.gov.cn)、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反映,或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間諜組織、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一旦被境外間諜組織或間諜組織代理人利用實施了間諜行為,應當主動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爭取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責任編輯:李海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