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子大戰愈演愈烈 拿什么阻斷離婚搶孩子大戰
奪子大戰愈演愈烈藏匿孩子有恃無恐
拿什么阻斷離婚搶孩子大戰
7月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開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日期為8月3日。
值得關注的是,在此之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多位與會人員關注到了離婚案件中藏匿孩子的行為,建議抓住編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機會,通過完善父母子女親權法律制度來解決離婚時藏匿孩子的問題。
對此,一些業內人士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也呼吁,運用立法手段來阻斷奪子大戰,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更好地保護孩子。
奪子大戰中孩子成最大受害方
“起訴到法院的離婚糾紛,只要有孩子的,百分百涉及孩子的撫養權、探視權問題。其中,至少半數以上會由于各種原因發生藏匿孩子的行為。”當了20多年的家事法官,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目睹了太多的奪子大戰。
陳海儀告訴記者,很多離婚案件中,一旦知道對方非常想要孩子,那么,孩子就極易成為一方用來要挾對方的籌碼,以便達到自己的目的。此外,還有的人完全是出于愛財的目的,把孩子當成單純的獲利工具,尤其是考慮到很多時候撫養孩子的一方會更容易獲得房產,孩子便常常被當做爭奪房產的資本。如此一來,很多人離婚時,第一步就是把孩子藏匿起來。
“為了躲避另一方及其家人的尋找,藏匿孩子的一方往往東躲西藏,如此一來,孩子只能處于不穩定的環境之中。”陳海儀說,離婚本身就會給未成年子女造成一定的內心傷害,而這種藏匿孩子的過激行為,更加會使孩子產生恐懼、焦慮情緒,沒有安全感,極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
在這種人為阻斷親情的情況下,孩子長期得不到另一方的關愛,導致情感缺愛、監護失管、學習失教,很容易在成長過程中造成人格缺陷,甚至會受原生態家庭環境的影響誤入歧途。
多種原因致藏匿孩子愈演愈烈
北漂、學區房、戶口、未婚生育……因為同時觸及到多個社會痛點和熱點,不久前發生在北京的一起既不復雜也不特殊的奪子之戰引發網友熱議。
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是這起奪子案中一方的代理律師。在李瑩看來,奪子大戰愈演愈烈的首要原因,是司法實踐中的一些慣例做法使公眾產生誤解。
據介紹,目前我國關于撫養權、探望權制度的法律規定具體體現在婚姻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其中,《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意見》同時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予優先考慮。
“這些規定本意是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出發,但從司法實踐看,并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落實,變得愈發簡單化,往往只考慮經濟條件和執行方便,比如,誰的經濟條件好、誰搶到孩子,孩子就判給誰。”在李瑩看來,對司法解釋的歪曲理解已經成為奪子大戰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人認為,只要在離婚過程中把孩子藏起來,造成由自己撫養或者由其父母撫養代為照顧這樣假造的共同生活、直接撫養的事實,就可以增加奪取撫養權的籌碼。
搶孩子違法成本基本為零
那么,對于已經發生的“搶”“藏”孩子行為,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救濟手段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龍俊指出,如果搶孩子的行為發生在法院判決之前,那么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相關規定主張行為保全。比如《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明確規定,“對方當事人搶奪、轉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可以進行行為保全。如果搶孩子的行為發生在法院判決之后,那么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就現行法律而言,不享有撫養權的一方私自藏匿子女、扣留子女也會帶來一些法律后果。”龍俊指出,從總體上來說,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直接具體規定搶孩子這一特定行為的法律后果,但是我國的法律體系已經作出了較為完善的調整。
除此之外,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因此,被侵犯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起訴要求另一方返還子女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但記者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規定的落地情況并不理想,一些實務界人士告訴記者,造成奪子大戰不斷升級的另一個原因,正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親權保障缺乏有力的規定,導致搶孩子之后基本沒有任何違法成本。
“現狀就是,搶了就搶了,奪了就奪了。”山東省淄博市律協婚姻家庭委員會副主任、山東建侖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文麗指出,在搶孩子過程中,如果有毆打行為,管轄地派出所會根據情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傷害他人的規定予以處罰。但如果沒有毆打行為,比如一方在商場抱起孩子迅速離開,雙方沒有任何肢體沖突,無其他人身傷害和違法行為,警方即使接警調查,一般也不作出處罰。
建議明確藏匿孩子法律責任
鑒于目前在離婚過程中搶奪藏匿孩子的現象比較突出,近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多位與會人員關注到了這一問題。
“目前的法律沒有對搶奪、藏匿孩子一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違法者得不到處罰,導致這類問題明顯增多。建議明確禁止在離婚過程中藏匿未成年子女,同時規定在情節嚴重、對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發言時建議在草案第八百六十一條之后增加一款,“父母在離婚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藏匿未成年子女。情節嚴重,給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以增加法律的震懾,從而有效遏制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現象。
“必須從法律的源頭扭轉奪子大戰,尤其是要改變‘誰搶到子女就判誰直接撫養子女,只有把子女搶過來才判決變更撫養關系’的觀念。”徐文麗建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將“搶孩子”規定為法定離婚和損害賠償事由。同時,將搶孩子一方行為納入“家庭暴力”的范圍,為有效阻止此類加害行為,全面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應由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此外,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調解員機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及時化解家庭矛盾,防止“搶孩子”事情發生。
結合司法實踐,陳海儀建議法律增加規定,在離婚冷靜期對探視權進行一定程度的保障,讓提出離婚的一方保證另一方有平等的機會與孩子相處,否則也要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此外,對于什么樣的行為屬于藏匿、搶孩子,必須要有一個判斷的法定標準,需要從立法上加以明確。
李瑩認為,杜絕搶孩子事件發生,還應當加強公眾教育。“孩子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有自己的權利,應當尊重孩子作為獨立人的權利,不能當做附屬品,也不能作為砝碼和武器。這對孩子是不公平的,也是巨大的傷害。父母應當學習如何做合格的父母,樹立良好的親子關系。” (記者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