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公安出臺容錯糾錯規定 為民警依法履職撐腰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長沙市公安局于日前出臺了《長沙市公安機關民警依法履職容錯糾錯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為敢于擔當的民警撐腰鼓勁。
近年來,廣大一線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暴力抗法、誹謗造謠等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對民警人身安全和個人名譽造成了嚴重傷害,更是損害了國家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打擊和挫傷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職的積極性。
“只有不斷完善機制,筑牢民警執法的堅實后盾,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才會更有底氣。”
長沙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樹立鼓勵公安民警擔當作為的鮮明導向,保障和激勵民警依法履職、積極作為,長沙市公安局由警務督察支隊牽頭組織,抽調市公安局政治部、法制支隊等多部門精干警力成立工作專班,通過學習借鑒,深入走訪調研,分析過往維權投訴數據,反復推敲討論完善,最終形成了具有長沙公安特色的民警依法履職容錯糾錯工作規定。
《規定》指出
只要民警在依法依規、勤勉盡責、出以公心、未謀私利的前提下,工作出現一定失誤或造成一定負面影響,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時,可予以容錯糾錯,并對適用容錯的10種情形作了明確。如在執法現場因執法對象的自身行為(如自傷自殘自殺,或逃跑過程中跳樓、跳河、跳橋等)導致傷亡,只要民警執法行為合法、履職到位,無濫用職權和違法失職等情形,在事前或事中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且事后及時施救的,即可按《規定》對民警運行容錯機制;如在警務改革創新工作中,民警勇于突破常規、慣例,敢闖敢試,工作中雖出現一定失誤,但未造成重大損失或引發重大社會矛盾的,同樣適用該《規定》。
《規定》明確
對認定給予容錯免責的民警,在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務晉升、評先評優、表彰獎勵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受影響。除此之外《規定》還指出,如相關單位和人員在開展容錯糾錯調查、認定等工作中,違反規定縱容、包庇違紀違法行為、徇私枉法的,將嚴肅追責,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護一線執法執勤民警人身安全,維護正常執法秩序和民警執法權威,既是推進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長沙、法治長沙的客觀要求,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現實需要。”
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唐向陽表示,長沙公安將以此次《規定》出臺為契機,始終堅持從嚴治警與從優待警方針,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在堅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同時,不斷加強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水平,使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每一次執法行動中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營造人人尊法守法、自覺配合執法的良好社會氛圍。